勞工法
【勞法解構】打工仔向老闆借錢=公司可以不付薪金?
由惟工新聞發表 on Wednesday, 14 November 2018【勞審記事】護理員追欠薪 老闆:初時大家都是義工
由惟工新聞發表 on Tuesday, 22 August 2017【搵工須注意事項三】開工防身術三式
由惟工新聞發表 on Thursday, 6 July 2017【惟工百科】在上一篇文章,我們講解了簽合約的注意事項。但即使你順利簽訂了合約,危機仍未解除,真正的挑戰在上班期間才會碰到。以下介紹防身三式,學會在工作場所保護自己。
一. 自行記錄防老闆出蠱惑
職場陷阱無處不在,由OT補假到累積大假日數,由佣金計算方法到犯錯遭警告,都可以出現問題。為了保障自己,你需要盡可能保留一些資料,在有需要時向老闆據理力爭。尤其是打散工的朋友更需要謹記這一點!雖然到了勞資審裁處,沒有證據可以說是十拿九穩,但有些基本資料必須保存:
【搵工須注意事項一】五分鐘看得懂 如何避免合約陷阱
由惟工新聞發表 on Tuesday, 4 July 2017屈犯錯 逼跑數 促搬貨 白領遭解僱 向平機會控老闆懷孕歧視不果
由惟工新聞發表 on Thursday, 9 March 2017【惟工新聞】為了不想支付產假成本,老闆百般刁難企圖逼走懷孕員工,在香港並非罕見事例。但即使頂住壓力捱到誕下孩子並放完產假,硬淨的桂瑩(化名)依然逃不過收大信封的下場。曾任職電器公司職員的她向平機會求助,僱主一再拒絕出席調解會議後,平機會竟決定停止協助。事件擾攘超過一年,想找新工作餬口也有困難,抱著孩子的桂瑩對前路甚感無奈:「無呀,可以點打算啫?」
懷孕歧視的後遺症,絕不會隨著分娩而結束。
僱主收懷孕通知後態度大變 向作小產員工施壓
桂瑩年輕精明,訪問時帶著一疊整理好的文件向記者大方解說,中英文都難不倒她,一面講解之餘還一面哄女兒睡覺,顯然不屬典型想像中的無助受害工友形象——可惜這依然不足以讓她討回公道,更因而產後抑鬱,須服用精神科藥物。
一切得由2014年說起。當時桂瑩剛獲「浚達國際市務有限公司」(下稱浚達)聘用,在位於鰂魚涌工廈的陳列室擔任接待員,處理顧客的維修查詢和退貨要求。因家人是長期病患者須經常陪診往返醫院,她每星期得請假兩天以便照顧,老闆亦表示同意,未有留難。如是者數月後桂瑩順利通過試用期,更在翌年獲老闆在公司Whatsapp群組點名大讚「工作認真」,其後甚至因工作表現優異獲發額外獎金。付出得到肯定,事事順風順水,但到2015年4月將懷孕消息通知老闆,待遇迅即急轉直下。
【不正經勞法系列】毒男毒女勞權post:打工族情人節注意事項
由孖田發表 on Tuesday, 14 February 2017不正經勞法小知識:外勤工作捕捉Pokemon注意事項
由孖田發表 on Tuesday, 26 July 2016香港「不合理解僱」管制 到底有幾廢?
由惟工新聞發表 on Thursday, 29 October 2015【惟工百科】廚師楊羽中(中哥)本月18日疑因政治理由遭「君逸軒」無理解僱,惟工新聞早前曾報導事件。惟香港法例落後,《僱傭條例》當中的「不合理解僱」管制漏洞甚多,形同對無理解僱大開中門,打工仔面對政治打壓近乎無法可管。
法例歧視零散工 點炒都「合理」
中哥在君逸軒受僱不足一個月,法例能否保護他免於涉嫌出於政治逼害的解僱?答案是不能。根據《僱傭條例》第32K條,假如解僱無關以下任何一個範疇,即屬「不合理解僱」。
- 僱員的行為
- 僱員在履行其職務時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確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規定
- 其他重要原因
問題是並非全港所有打工仔均受以上法例保障。只有在通稱「四一八」的連續性僱傭合約(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中受僱不少於24個月的員工,才受到法例庇蔭。任何不符合「四一八」的零散工,或年資不足24個月的合約工,無論老闆以任何埋由開除他們,依法皆不屬「不合理解僱」。受僱時間不足一個月的中哥,鐵定出局。
合法地「不合法」 僱主炒大肚婆毋須復職
解僱孕婦屬違法 生育保障你要知
由惟工新聞發表 on Tuesday, 10 March 2015【惟工百科】人人都有老母生,之不過無良僱主卻會千方百計逃避法例規定要給予員工的生育保障。惟工新聞前日(3月8日)報導,一名懷孕文職員工疑遭僱主以陰招逼走。有見及此,我們為大家介紹《僱傭條例》當中有關「生育保障」的部分,讓各位打工仔多多提防。
10星期產假 五分四薪酬
《僱傭條例》規定,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連續4星期,每週工作18小時)為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及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
- 連續10星期的產假;
- 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分娩日為止的額外產假;
- 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項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主不讓懷孕僱員放有薪假,或不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非例外情況不得解僱孕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