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錦霆律師法律個案】自僱定受僱,公司話係就係?
由盧錦霆律師勞法個案發表 on Tuesday, 2 April 2019不少僱主為逃避責任,很多時會指員工只是自僱,藉此隱藏僱傭關係,不去肩負各種僱員應有的權利如年假、強積金、工傷賠償等。但自僱與受僱,是否公司說了算?
區域法院在今年1月時下達的一個判決,正正就是遇上了這問題。該案件編號DCEC199/2015,是一個工傷申索案件。案中黃先生2013年應徵跟車送貨工人,日薪$480,需要經常搬運凍肉上落車,人工不高又要體力勞動,但總本著自食其力的心態工作。不幸在一次搬運過程中,黃先生在處理貨物期間失足,從5呎高的貨車尾板位置趺到地上,情急之下用右手支撐地面,結果右手因此受傷,並因此放了19個月的病假。
本來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受傷,不論黃先生有否不小心之處,他也會按僱員補償條例得到法定的工傷賠償,包括病假期間的八成人工、喪失工作能力賠償及醫療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