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法思苦】 保護線人 警官當庭「吃」文件!
由法律界基層工人發表 on Friday, 21 March 2014美國佛羅里達州退休警官 Richard Masten,在一宗藏毒案審訊中奉召作證,但他拒絕應法官的要求提交一份文件,因為怕文件的內容會洩露警方線人的資料,他竟然當庭把文件撕成片片,乾脆就吃進肚子裡!這位警官最終被裁定藐視法庭罪名成立,並要接受感化,但總算與牢獄之災擦身而過。
這裡反映的,是一道永恆的兩難題︰一方面,法院必須確保審訊公平,尤其是根據《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被告應享有了解控罪詳情、有充分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以及盤問控方證人等權利,或者透過代表律師行使這些權利;另一方面,「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調查和檢控機關往往要依賴知情者舉報或者提供線索,但他們必會期望當局保密他們的身份,以免遭受報復。這種審訊公平與滅罪需要之間的角力,幾乎天天都在大大小小的刑事法庭上演。
香港通常跟隨普通法案例的原則,即舉報人(即俗稱「線人」)的身份應受保護,不得在公開的法庭上披露;除非法庭確信,揭露舉報人的身份,在證明被告人清白無辜的問題上,是「需要或者正當 (necessary or right)」的,而在這種兩難局面中,「保障無辜者免受冤屈」的公眾利益,就會凌駕「保密線人身份」的需要之上。所以,除非線人身份的問題對於釐清被告是否清白有很大幫助,否則法庭不能接納任何可能讓線人身份暴露的人證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