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美國佛羅里達州退休警官 Richard Masten,在一宗藏毒案審訊中奉召作證,但他拒絕應法官的要求提交一份文件,因為怕文件的內容會洩露警方線人的資料,他竟然當庭把文件撕成片片,乾脆就吃進肚子裡!這位警官最終被裁定藐視法庭罪名成立,並要接受感化,但總算與牢獄之災擦身而過。

這裡反映的,是一道永恆的兩難題︰一方面,法院必須確保審訊公平,尤其是根據《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被告應享有了解控罪詳情、有充分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以及盤問控方證人等權利,或者透過代表律師行使這些權利;另一方面,「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調查和檢控機關往往要依賴知情者舉報或者提供線索,但他們必會期望當局保密他們的身份,以免遭受報復。這種審訊公平與滅罪需要之間的角力,幾乎天天都在大大小小的刑事法庭上演。

香港通常跟隨普通法案例的原則,即舉報人(即俗稱「線人」)的身份應受保護,不得在公開的法庭上披露;除非法庭確信,揭露舉報人的身份,在證明被告人清白無辜的問題上,是「需要或者正當 (necessary or right)」的,而在這種兩難局面中,「保障無辜者免受冤屈」的公眾利益,就會凌駕「保密線人身份」的需要之上。所以,除非線人身份的問題對於釐清被告是否清白有很大幫助,否則法庭不能接納任何可能讓線人身份暴露的人證物證。

電台主持被炒、報館人事更迭、傳媒高層被斬重傷……社會大眾紛紛議論,新聞自由是否蒙受威脅,有聲音就隨即質疑,應否將連串事態牽連到「新聞自由」,甚或會要求對方「拿證據來吧」。筆者不由得想起多年前一齣膾炙人口的電視劇,李司棋的角色就曾義正辭嚴地訓斥家人︰「這裡不是法庭,不需要證據!我雙眼就是證據!」

其實,所謂「證據 (evidence)」,就是「證明某件爭議事實 (fact in issue) 的充分資料 (sufficient information)」 (注一)而已,不一定是法庭獨有之物。在日常生活中,人們不能事事單憑臆測推斷。尤其當我們要提出批評指責時,小至向雙親投訴被兄姊欺負,大至要求提供次貨的店舖退款,即使爭議的場合並非法庭,我們多少也要嘗試說服其他人,自己的主張如何站得住腳︰小弟弟要向父母哭訴,起碼也得展示一下傷痕;顧客要求退貨,也會拿著品質不佳的貨件,甚或會準備單據證明自己何時何地購買;就是在上文提及的劇集中,「大契」即使口說「不用證據」,其實也是因為家人的指控,才得出「細契」和「舅父波」合謀的結論……

馬年伊始,亦是「理法思苦」專欄開張的日子。筆者先預祝各位讀者萬事勝意! 在未來的日子,期望各位讀者不吝指教。筆者亦希望藉此機會,感謝惟工新聞騰出空間,容讓筆者與各位分享法律方面的淺陋之見。

新春假期剛完結,就發生了郵輪旅客拒絕下船、要勞煩旅遊業議會介入調停的事件。叫人嘖嘖稱奇的是,「抗爭」旅客當中,更包括現任立法會議員、民建聯副主席蔣麗芸。筆者無意再拾專業人士牙慧,評論「佔領郵輪」的手法是否和平理性非暴力之類;筆者較為關心的是,旅客作為消費者,應該如何理解旅遊服務提供者提出的合約條文,特別是有關事故發生影響行程的相關責任條款,從而保障自己的權益。

據媒體報道,在發放給團友的行程介紹中,包括一些條款細則,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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