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法思苦】梁振英收五千萬,違反防賄第九條?
由法律界基層工人發表 on Monday, 13 October 2014正值「佔中」官民決戰之際,特首梁振英被澳洲媒體揭發,曾經獲得價值五千萬元的秘密酬金,付款方正是在梁氏出選特首前夕已經展開收購戴德梁行的 UGL 公司。要理解梁氏收款的舉動,必先要理清箇中背景。
從簽訂協議到收取最後一筆款項的全過程,橫跨整整兩年,牽涉梁從參選到當選及至上任;簽署協議時,他不但是前行會召集人、特首候選人,亦尚未從戴德梁行執行董事兼亞太區主席的職位上離職;戴德梁行賣盤當下,由於債台高築,收購價不但低見九億五千萬元,而且全數收益只能交給公司的最大債權人蘇格蘭皇家銀行,其他股東以至債權人分毫未收,但梁振英作為有份操作公司賣盤決策的人(之一),偏偏可以從廉價買盤的一方,獲得五千萬港元的個人利益。
換言之,在 UGL 安排付款時,梁振英仍在為戴德梁行(以至其股東、董事會以至債權人)「打工」,仍在收取公司的薪金、花紅以至股息等酬勞,他與公司的僱傭關係,完全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之下,「代理人 (agent)」與「主事人 (principal)」的關係;按照此條的規定,除非「代理人」有「合法權限」、「合理辯解」,或者得到「主事人」的准許,否則代理人收受其他人的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一些「與主事人事務或業務」有關作為的報酬,就屬於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