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正值「佔中」官民決戰之際,特首梁振英被澳洲媒體揭發,曾經獲得價值五千萬元的秘密酬金,付款方正是在梁氏出選特首前夕已經展開收購戴德梁行的 UGL 公司。要理解梁氏收款的舉動,必先要理清箇中背景。

從簽訂協議到收取最後一筆款項的全過程,橫跨整整兩年,牽涉梁從參選到當選及至上任;簽署協議時,他不但是前行會召集人、特首候選人,亦尚未從戴德梁行執行董事兼亞太區主席的職位上離職;戴德梁行賣盤當下,由於債台高築,收購價不但低見九億五千萬元,而且全數收益只能交給公司的最大債權人蘇格蘭皇家銀行,其他股東以至債權人分毫未收,但梁振英作為有份操作公司賣盤決策的人(之一),偏偏可以從廉價買盤的一方,獲得五千萬港元的個人利益。

換言之,在 UGL 安排付款時,梁振英仍在為戴德梁行(以至其股東、董事會以至債權人)「打工」,仍在收取公司的薪金、花紅以至股息等酬勞,他與公司的僱傭關係,完全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之下,「代理人 (agent)」與「主事人 (principal)」的關係;按照此條的規定,除非「代理人」有「合法權限」、「合理辯解」,或者得到「主事人」的准許,否則代理人收受其他人的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一些「與主事人事務或業務」有關作為的報酬,就屬於非法。

「未雪」,當然不是可憐小狗本有的名字,卻是事發以後,網民藉以表達哀惜之情,還有對鐵路管理當局的控訴。近日流出的片段顯示,港鐵職員曾走下月台試圖將小狗帶回安全地方,但一會又逕自回到月台;這時有部分乘客亦嘗試向「未雪」施以援手,甚至希望稍稍站近路軌協助,卻換來月台職員一句「不要站越黃線」的警告。救狗時機就這樣溜走,而慘劇也隨即發生。

作為都市中每天乘坐港鐵上班下班的數以百萬計「通勤族」之一,筆者跟很多乘客一樣,也屢屢為搶得進入車廂的先機,而試著在月台上站出一點;慢慢,站越黃線的乘客越來越多;輪到職員透過廣播甚至親身勸阻,着乘客回到黃線後面 …… 周而復始,環繞著月台這道黃線,乘客與職員之間,每天、每時、每刻,就是如此微妙的互動。當然,乘客又要「偷雞」又要「肴底」聽勸,無非是大家都明白,港鐵職員的指示勸阻,具有法律的強制效力︰《港鐵附例》規定,乘客必須遵守鐵路範圍內的告示規定,或者鐵路職員的合理要求指示,違者可票控罰款二千元,這當中當然會包括「不得超越黃線」的要求。

據司法機構最近公佈,許仕仁案早前曾發生一段小插曲,法庭一度暫停審理案件而先作處理︰事緣重金禮聘到港主控的英國御用大律師,曾經在舉證時向陪審團出示兩幅「資金流程圖」,以便向陪審團解釋控方主張的案情的證據;而一直跟進報道審訊的彭博新聞社 (Bloomberg News),就透過其亞洲區法律編輯去信主審法官,要求法官基於「公開司法 (open justice)」的原則,以及為幫助法庭新聞報道準確,准許該社取得兩幅流程圖。法院為此曾在7月中邀請雙方陳詞,被告方除了代表郭氏兄弟的大狀表示中立外,其他被告方律師均反對彭博的申請,而控方願意在雙方就此爭辯、而法庭頒令的情況下,交出有關資料。

法官作裁決時明言,今次處理的問題,就本港刑事審訊而言,是「新穎的(novel)」,即使他已作出決定,日後仍可能要留待上級法院在適當時機再澄清。法官亦指出,爭議兩端的說服力其實無分軒輊︰一方面,連法官和陪審員也要依靠控方提供的兩張圖,才能在眼花繚亂、錯綜複雜的人物關係與資金流向當中,稍稍理出一個頭緒來,何況是身負報道重任的法庭記者們,後者的確有明顯、合理且重要的目的,希望借助兩幅圖來交出準確的報道。

長實推售大埔「嵐山第 I 期」樓盤,要求準買家先簽署一份「無參觀同意書」,變相主動放棄「睇樓權」,才有資格參與售樓抽籤。儘管負責監察新住宅樓盤買賣的銷售監管局高調聲明長實的做法有違法之嫌,但發展商在媒體鎂光燈下態度仍然強硬,不但堅持自己沒有犯法,更反指爭議是監管局「誤會一場」所致。

猶記得約4、5年前,樓市從2008年金融海嘯的低谷反彈,炒家、買家爭相入市再成風尚。由於不少新盤已經建成現樓發售,因此毋須依照未建成樓宇的預售樓花規定,提供示範單位讓準買家參觀;但當時有傳媒揭發,即使是已建成的現樓,買家也不獲發展商安排參觀現樓,只能前往發展商草草搭建的所謂「示範單位」走馬看花一番,就要匆匆下人生最重大的決定;即使有現樓可看,發展商還是會重重設限,例如有的會規定一眾準買家只可集中某段時間「睇樓」,數十名買家代理就一哄而入那數百呎的單位內,製造催迫買家「上車」的效果;亦有「睇樓」人士想拿出工具為單位「度尺」時,被現場職員阻止。

先旨聲明︰筆者沒有參與上星期由學聯發起的佔領遮打道的行動,亦不是五百一十一名被拘捕的示威者之一;但筆者既有朋友被押上那些開往黃竹坑警察學院的「專車」,亦有一些同行和友好志願為當日被捕的人士提供法律協助。

毋須坊間一些為警隊「抱不平」的評論員提醒,筆者當然理解,示威者以被捕者的身份「光臨」警校,自然不可能企求「食得招積、坐得舒適」(筆者亦務必指明,至今未嘗聽過有任何被捕朋友提出一些出格而無理的抱怨);但與此同時,筆者相信所有人都明白,作為被警方行使法定權力拘捕羈留的人士,他們理當享有根據《基本法》及法例所應有的權利與尊重,而警方亦有責任嚴格依照法律及警例,照管被羈留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尤其絕不能拖延處理一些最基本的需要,諸如要求法律諮詢、通知家人,乃至長時間羈押後的飲食、如廁與服藥等基本人道需求。

最近一份題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的「白皮書」,將「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列入「治港者」之列,更將「愛國」視為對治港者的基本政治要求。本地法律專業團體對此反應不一,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嚴辭駁斥,律師會會長則指「白皮書」並未損害本港的司法獨立云云。可能有看倌覺得,這一切爭論不過是中港法界中人對於遣詞用字的斟酌之辯而已,實無太大意義,筆者卻必須指出,這裡帶出的,是一道攸關香港高度自治乃至公民權利的命題,絲毫含混不得。

按照一般理解,社會事務的「治理 (governance / administration)」,主要透過民選的議會訂立相關法律後,交由同樣具民意授權的行政機關執行;司法機關不會參與這種管治程序,而是一旦發生爭議時(無論是在政府與民眾之間、民眾彼此之間,以至不同政府機構之間等),擔當「仲裁者 (adjudicator)」的角色,必要時更可詮釋法律的具體規定,並裁決政府其他機關的政策、措施或法令等本身是否合法。此外,法官只可根據案件雙方在法庭提交的證據及陳述作裁決,而不應受任何外界(以至法院系統內的上級法官)壓力所影響;即使法官的裁決在法律上有錯,亦只應透過法律規定的上訴渠道處理,而不能由其他部門或機構隨意推翻。

政改首階段諮詢完結,民間正蘊釀在六月廿二日舉行「全民投票」表態,政府亦繼續在公關方面連番出招,更找來藝人和行會前任與現任成員等,拍攝短片推銷所謂「普選原則」。筆者作為球迷,近日就被一段由行會成員陳智思以足球比賽為喻、呼籲政改要「有規有矩」的片段所吸引。

片段首先描述一場球賽,藍衫攻方的球員在中場右路引球出擊,欲擺脫黃衫的守衛,卻將球推出界外起碼兩步後帶回場區內推進,黃衫球員不知所措,只能揚手質疑已經出界,藍衫則繼續攻勢並最終射入。黃衫球員大感不滿,更說︰「不依球例,如何踢呢?」然後陳智思就登場循循解說道,普選就好像踢足球要依照球例般,必須「有根有據」、「依法辦事」;他更指,如果普選方案偏離了《基本法》,可能會受到法律挑戰,亦難以得到社會認同,片中則同時以卡通方式,顯示一個球員從界外將球踢入「普選」二字的龍門內,被裁判施以黃牌警告。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與新鴻基地產郭氏兄弟等被控串謀涉貪,已在高等法院開審,法庭預留了一共七十日的審訊檔期。由於被告身份顯赫,各界對於案件開審可謂一直翹首以待,有法庭記者甚至在審訊當日凌晨時份已經守候門外,以便輪得有限的座席;但就在開審首日,主審法官麥機智(The Hon. Mr. Justice Macrae)幾乎第一時間就向所有在場媒體發出「禁報令」,規定除了一些案件基本資料,包括法官、被告及雙方代表律師的姓名,控罪詳情和被告是否認罪的答辯,以及保釋條件等基本內容外,不准報道或披露任何聆訊細節,乃至一切其他情況,直至法院另行通告為止,違者將課以藐視法庭之罪刑。直到拙文執筆之日,仍未見媒體報道法官已經撤銷禁令。

一部以法庭訴訟為主題的電視劇集,由於為節目贊助商安排「植入式廣告」,近日被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令人覺得牽強」和「干擾觀賞趣味」,電視台收到了嚴重警告。筆者記得當日邊吃飯邊收看此劇第一集,聽到飾演法官的伍詠薇說出了一句「律政司委任我審理這宗案件」,登時將口中飯菜全噴到螢光幕上。我一邊抹螢光幕一邊暗忖︰「連法律制度的機構人事都可以如此搞混,看來此劇又是另一部『法律反面教材』矣。」

按照過往的經驗,也許是為了營造峰迴路轉的劇情,電視台編劇一直常用一種橋段,甚至去到「成癮」的程度︰律師眼見對方氣勢逼人,突然大吼︰「法官閣下,我方有新的證據!」直到廣告後或者下一集,才會看到這新的證人作供,或者將從未曝光的證物呈堂,原來弱勢的一方就靠這新證據反敗為勝;最教筆者抓狂的是,來到這一部劇,竟已「進步」到了一個境界,就是在其中一方已經陳詞後,法官甚至會主動「邀請」另一方,問他們有否需要「補充」新的證據!

一名被控「違反交通標誌」的私家車司機,選擇上庭抗辯而沒有即時清繳罰款,主審裁判官裁定被告抗辯無效罪名成立後,在原來價值450大元的「牛肉乾」之上,另加罰450元連同500元堂費。司機不服裁決,於是向高等法院上訴。

據控方所指,私家車司機在事發當日下午四時許駛經銅鑼灣糖街,去到接近紅色小巴站與大型卡拉OK的路口。按照該處的交通標誌規定,每日早上七時至晚上七時,除公共小巴外,其他車輛不可從天橋底右轉入告士打道和高士威道,而只可以左轉入告士打道離開,但被告司機卻逕直由糖街右轉到告士打道,剛好被維園入口附近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員逮個正著。交通警員上庭供稱,被告司機當時只提到自己較少駕車,這當然不足以成為讓警員收回抄牌成命的理由。

被告在庭上則提出多項新的辯解內容,包括他在案發時其實看到有小巴看似準備從糖街左邊的小巴站「出車」,他是為了閃避小巴才右轉入告士打道;而且交通警員在查問他時沒有提出警誡(即是在電視劇集也常看到的「你有權保持緘默」之類),所以法庭聽信警察的口供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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