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英國公民 QT 女士就她與其同性伴侶的配偶地位不獲本港入境處承認,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區慶祥法官前日(3月11日)宣判,裁定撤銷 QT 的司法覆核申請,確認入境處處長有權按照香港法律,在本港入境政策中拒絕承認外國同性結合,做法並不構成歧視,亦沒有違反《基本法》。

據 QT 的代表律師透露,QT 打算提出上訴。由於案件涉及重大的爭議,攸關公眾利益,估計最終提請終審庭處理的機會很大;換言之,目前政府獲勝,很可能只是完成了案件的第一回合。

QT 在 2004 年開始與其女友穩定結合,在 2011 年 5 月按照當時的英國法律,透過民事結合成為獲法律承認的伴侶,QT 的伴侶在 2011 年底來香港工作,兩人一同獲批來港但簽證申請卻異於其他人︰伴侶可獲工作簽證,QT 則只獲發旅遊簽證。QT 多次嘗試以伴侶的「配偶(spouse)」身份申請簽證不果,2014 年獲入境處答覆指,入境政策下的「配偶」是指一男一女合法婚姻下的配偶。QT 終就此決定,於2014 年 10 月申請司法覆核;案件獲法院受理後,入境處一度建議基於「人道考慮(humanitarian considerations)」,容許 QT 改變簽證地位,有權在港工作而毋須入境處批准,但 QT 堅拒而繼續案件。

亞洲電視欠薪案,亞視本身作為法團被告,認罪後被判罰同類案件歷來最高罰款合共107萬元;勞工處亦以相同控罪票控身為公司執行董事的葉家寶,葉家寶抗辯後被主審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15萬元。得悉判決的葉家寶一方面感謝各方支持,另一方面卻又為自己作為受薪者要為公司欠薪負刑責而「感到不解」,就連一直支持他的立法會議員兼法律學者梁美芬也質疑,法例應該有改善的地方云云。

的確,就欠薪罪而言,理應是將僱主視作檢控的對象。問題是,當僱主是一間公司、尤其是有獨立法人身份的有限公司的時候,法庭總不可能將一間公司押上被告席甚至丟進監獄裡去;與此同時,一所公司總得由不同的個人打理照料,它的一切決定,無論合法與否,亦需要由具有負責職權的個人作出。

「七警」移送司法,千不選萬不選,偏偏就選在事發剛好一年當天,卻還要有更加戲劇性的鋪墊,就是率先致電預約拘捕曾健超,提控他一項牽涉十一名「遇襲警員」的襲警罪,以及四項阻差辦公罪。律政司司長罕有地連續兩日向傳媒解畫,反覆申述將兩案八名被告同日落charge,兼而安排同日(10月19日下午)在法院提堂(mention),是為了確保「公平」云云。

觀乎近一年來多宗「傘運」或者「光復」相關案件的檢控情況,控方作證警員被主審法官指斥「謊話連篇」有之、庭外與他人煲煙串供有之,甚至連本應提交辯方的相片也一度不知所蹤亦有之,但至今仍未有任何一名警員,曾經因為偽證而遭受調查檢控,現在從袁司長口中說處理曾健超與七警如何「公平」,本身的說服力已經毋庸置疑。

據了解,直到星期四(10月15日)才得知自己將要在四天後面對提控、甚至可能要答辯(plea)是否認罪的曾健超,在下午正式落案時,卻連案情資料也欠奉,反倒是數小時後由律政司發放的新聞稿,居然提供了甚為清晰詳細、幾乎可搬字過紙成為曾案「案情摘要(brief facts)」的資料,袁司長侃侃而談「公平」二字,其娛樂性實在可媲美子華神的「棟篤笑」。

今年3月「光復元朗」警方拘捕3男1女,控以襲警及阻差辦公等罪,拘捕當日女被捕者吳麗英血流披面的畫面讓人印象深刻。案件經審訊後,主審暫委裁判官陳碧橋接納控方的指控,當中包括控方指吳小姐以胸部撞向一名總督察的手臂,構成襲警,裁定4人全部罪名成立。及至判刑階段,裁判官提及吳小姐自辯中反指總督察碰觸其胸部非禮她,而他不接納女被告的說法,並進一步裁斷該「非禮」指控不實,使被告案情(culpability)加重,所以量刑提高,經過品格理由扣減半個月後,判處入獄3個月15天,另外連同其他被告可獲保釋等候上訴。

從事件背景、到新聞畫面、到雙方案情,乃至裁判官戲劇性地表示自己曾受到威脅,繼而作出算是較重的量刑,在在引發爭論批評。但筆者留意到的是,即使是支持或者反對裁決的各方,往往集中從一些比較抽象的法理角度表達見解,例如「胸」能否成為法律上施襲的「武器」,或者法官應否以女被告指控非禮作為加刑理由等。筆者反而希望以另一角度,嘗試超越法官、警察、被告等個人的言行因素,帶出如此裁決得以產生的部份背景因素。

正值本港警民關係在「雨傘運動」後陷入冰點,特區警務首長亦已經換人,市民再次關注涉嫌襲擊示威者的「七警」到底何時開案送審;另一邊廂,英國倫敦Southwark地區刑事法庭,則剛剛將一名被控襲擊示威學生的警察定罪,判以入獄8個月。

事情要由2010年底說起。當時保守黨—自民黨聯合政府上台後不斷厲行緊縮,包括削減大專經費及提高學費上限,引發大規模學生抗議浪潮;及至教育改革措施付諸國會表決的12月9日,終於引爆倫敦市內警民大衝突,雙方互指對方要為暴力事件負責,查理斯王子伉儷坐駕更一度被示威者包圍敲打。警方亦用上包圍示威者在特定範圍及限制行動自由的所謂「熱水壺戰術(Kettling)」,而這次黑警施暴事件,就發生在國會廣場範圍的一隻「壺」內。

一名20歲學生William Horner嘗試爬越一道欄柵離開「壺」的範圍,包圍線上的一名警員Andrew Ott隨即手持盾牌追上去,用盾牌打掉了Horner一隻門牙。警方同日以「涉嫌恐嚇作刑事毀壞」為由拘捕Horner,但他事後並沒有因為事件而被落案檢控;另一方面,Horner即場要求向負責拍攝的警員展示自己口部的傷勢,並提出要求拍下Ott的號碼,Ott則向Horner表示︰「不是我打你的,是你自己滑在欄上。」

一名年過七旬仍任職保安員的伯伯,自2008年開始,就使用假身份證將年齡「報細數」,從而取得擔任保安員的資格並擔任工廈保安員,直至2013年嘗試續牌時被揭發檢控;老伯承認欺詐及虛假文書等7項控罪,求情時提出年老、疾病及犯法只是希望不領綜援自力更生等理由,但不被法官接納,各控罪被判入獄4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4個月。

對於年邁長者為保工作鋌而走險、終致鎯鐺入獄,不少讀者網友紛紛表示不解、同情甚至憤慨;筆者同樣為伯伯的遭遇而感惋惜,更深感我們有必要思考如何避免類似悲劇重演,但要做到這點,恐怕亦難免先要以較公允的角度,審視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原則,作為評價今次判決的標準。

伯伯7項控罪,其實大致上指涉同一案情,即他在5年期間透過使用偽造身份證而獲得保安工作,當中較核心的罪行,就是偽證這一部分。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7A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保管或者管有偽造身份證,循簡易程序(即經裁判法院定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元或監禁2年;至於無辯解而使用、保管或者管有他人的身份證,罰則亦與上述相同。

事發至今兩年,大角咀老夫婦被殺害及肢解案件於高院審結,列為首被告的死者兒子被陪審團大比數裁定謀殺罪名成立,依例預計將判處終身監禁;至於本身為首被告朋友的次被告則獲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罪名不成立,而他本身已經承認非法處理屍體罪名,被判入獄一年,由於他從被拘捕起已經被還柙兩年,可用以扣除刑期,所以在審結後隨即獲釋。

筆者一直期望,每當社會面對這種由於案情駭人而廣受關注的案件時,媒體能夠以負責任的態度,在顧及公眾知情權作出報道的同時,避免損害司法公正,甚至為讀者提供較具理性的思考的角度,無奈媒體的表現總是令人失望。

記得在本案的疑犯被捕以後,就有報刊記者曾經深入訪問尚被關押準備提訊的首被告,甚至用上大篇幅仔細引述他有關案情及動機等的說辭,以致律政司要引用「藐視法庭」罪名指控該報及相關編輯。及至案件審結,大批記者繼續追訪已獲釋放的次被告,甚至從港島與對方家人展開追逐至九龍一帶;加上有媒體引述不知名的所謂「知情者」,評論獲釋的次被告是「扮傻」。筆者認為,此等處理重大案件的報道方式,或許足以滿足公眾的窺私慾或者臆測之想,卻完全達不到專業法庭新聞的應有要求。

亞視員工出糧無期,公司已陷奄奄一息之態,高層與老闆們的言行卻不斷讓人驚歎「沒有最只有更」。截稿前的最新發展是,由亞視大股東兼董事局主席黃炳均擔任董事的另一間有限公司,提出借款予亞視員工,金額剛好就是員工在去年十二月未獲發的薪金,但擬簽立的借據條款列明,如果員工獲發欠薪,員工就要還款;此外,如果亞視出現任何「變化」,甚至員工離開亞視,同樣需要還錢。
 
筆者相信,任何人毋須具備甚麼法律知識經驗,都肯定看出如此安排是多麼荒謬。大股東此計看似荒誕不經,實質是機關算盡,一旦員工不堪經濟重壓而簽字取款,當中後患實不容低估。無疑,大股東在法律上絕不能以借款權充發薪的責任,但由於大股東是透過名下另一間與亞視全無關係的有限公司借款,因此員工的「借債」對象是一間獨立法人公司;一旦日後員工無力還「債」,即使當時十二月欠薪仍未發出,在任何可能由「債項」而引發的法律程序面前,「欠債」與欠薪是兩件並無牽連的事件,員工不能試圖引用僱主的欠薪,來抵銷 (offset) 欠下僱主公司大股東另一間公司的債項。

十四歲女童用粉筆在政總牆上繪花,警方如臨大敵,以涉嫌「刑事毀壞」罪名拘捕,獲准保釋之餘尚未被正式檢控;豈料事態突急轉直下,警方成功引用《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取得少年法庭頒發的「照顧或保護令(Care or Protection Order)」,並隨即判入社署轄下的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監管,法院將在新年後的1月19日再聆訊。

毫無疑問,這個管治威信江河日下、窮得只剩下儲備與法律的政府,再一次讓人「大開眼界」︰警察居然想得出,連正式的刑事檢控也不用,乾脆繞過檢控部門,直接就動用「保護兒童」的法律程序,就足以讓這個中學女生,承受一下在新年時節與家人分離、失去人身自由的滋味;而這時候,她在刑事程序而言,甚至連案也沒有。

雨傘抗爭陷入僵持局面,歷經八十七彈、黑道突襲,以至警員暗角圍毆,群眾留守意志仍然堅定;建制派眼見清場不成,則透過友好的運輸業界組織及商廈業主等出面,展開一連串司法行動,企圖在政府毫無寸讓的時刻,逼使示威者在要麼違抗法院命令、要麼遺憾退場之間作抉擇。

誠然,雨傘運動大體上承接著蘊釀多時的「和平佔中」行動,從推行運動的三子、到學生,以至留守者們,大多數人本已做好公民抗命、以身犯禁的思想準備。事實上,經過大大小小的衝突事故後,警察本身已經在不同佔領區外圍部署大量警力監視,民眾不撤,卻也沒有進一步擴闊佔區、加固防守的能量,而警察則始終掌握著「清場」的主動權,只要警方執意進場拘捕,示威者除了束手就擒,大概亦不會再有其他選擇。

然而,警察以非法集結、阻街等罪名追究示威者的刑事責任,是一回事;將佔領事件拿上民事庭申請禁制令,卻是完全另一回事。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清楚條列,明碼實價,非經審判定罪不得加諸被控者身上,即使法律程序本身十分耗時磨人,卻起碼讓被檢控者對於最壞的後果,有大致的概念;民事程序所花時間、所動用的人力物力,比刑事案超越何止幾何級數,加上違反民事禁制令而衍生的「藐視法庭」罪責,刑罰並無上限,兩相結合,民事程序對示威者造成的威脅,不論從刑罰以至財政後果而言,皆非一般刑事責任所堪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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