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九月二日大專學界罷課集會,中文大學百萬大道上一個個黑色的腦瓜兒,混合著安全帽的鉻黃,蒙著面仍可看到一叢叢的青春身體。當日一度下雨,腦瓜兒各自聚在不同的傘下,聽烽火台上學生激昂地宣讀,「我們早已沒有後退的空間。我們懷著赤子之心,就不能赤手而回。」

十月起十三間大專院校發聯合聲明呼籲七天三罷,形勢似乎較九月低迷。中文大學火車站前用鮮紅的噴墨寫著「前往奴性測試」,也貼有「我可以為你上前線擋子彈,你願意罷課表達訴求嗎?」的手寫標語。法律系四年級的阿雪﹙化名﹚每天從火車站出來,在眾多標語之間趕往山坡上的另一幢大樓上課。「這些標語會讓我想罷課的動力多一點,去反省自己是否真的沒有罷課的條件,有時會罷一些非主修的課,但同時也會覺得不被理解。」

編按:司法公正,法治不容質疑?隨著警察、法庭的雙重標準越來越赤裸,這種話開始無法讓人相信。冤獄不止存在於政治檢控當中,在其他案件同樣存在。台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指出,他們正在跟進的一宗跨國運毒案有多個疑點,令被控為主某的蕭明岳被判無期徒刑。惟工新聞轉載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的報導。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中辦公室兩年前接到一申訴冤案,來自台中潭子的蕭明岳被指控為跨國運毒案首謀,在沒有任何證據的狀況下,法官僅憑5名同案被告口供指認,蕭明岳在2011年被拘捕,2013年遭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至今服刑逾7年。由於5名被告事後有3人翻供「蕭明岳沒有涉案」,疑為了換取減刑才指認無辜第三人。

東北抗議、公民廣場兩案,十六名被告被上訴庭一口氣改判入獄,本身具豐富刑事訟辯和上訴經驗的港大學者張達明批評上訴庭變相重新審理事實爭議,違反了司法程序中廣為接納的原則,被告們有空間爭取上訴至終審庭。事實上,從基層工人身邊不少主打刑事的舊老闆、舊同學的反應看來,他們不一定支持示威者的訴求,有些甚至附和前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SC的「求仁得仁」說,但他們絕大部分都覺得,用這種方式加刑,算是相當粗獷的舉動。

有一位舊老闆,政治上算是「淺藍絲」,去年熱心地為容海恩拉票,本身主打商業罪行和貪污案,她的看法蠻有趣︰如果讓她判,她大概也會判各人進去「坐一會」。但她亦解釋說,香港不是中國,上訴(包括刑期覆核)不是甚麼「二審」,不能因為 appellant courts 的老爺奶奶官大一級,就可以用「輩份」「級數」凌駕下級的法庭,甚至將全案所有證據重聽一次,用自己的新見解取代原審法官(或者裁判官)的判斷。

面對林鄭政府交付社會討論的高鐵「一地兩檢」方案,最大的感覺,反而不是震驚或憤怒,而是悲涼與沮喪。

「反高鐵之戰」第一回合在2009年底開打,持續到2010年初第二次財委會的周六會議,當時爭議熱點無疑是抗議政府以興建鐵路為名而清拆菜園村,但在工務小組委員會與財委會的交鋒中,就已經反覆爭拗西九總站內「一地兩檢」的問題。基層工人尤其記得,在其中一個星期五,時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不斷向當時的「財主」劉慧卿抱怨,說自己已經就「一地兩檢」解說了很多次,問與答的內容都是重覆又重覆云云,但代表法律界的吳靄儀議員霸氣盡現地喊出了一句︰「我就是要追問『一地兩檢』!」

當時議員窮追的焦點,是如果政府根本未想通「一地兩檢」是否法律上容許、現實上可行,以致不能排除高鐵要在沒有「一地兩檢」之下營運的可能,那麼,這廿六公里的鐵路,是否還有建造的價值?那六百多億來自市民的血汗錢,是否仍花得其所?為這一切而要毀掉村民們世代經營的家園作物,是否公平合理?

曾蔭權政府當時的lines to take,主要不外是言明,「一地兩檢」會繼續研究研究、討論討論,毋須太快下定論這安排一定是法所不容;另外,總站的設計建造,無論如何也會做定「兩手準備」,預留空間設置符合「一地兩檢」安排的口岸設施。

許仕仁連同郭氏兄弟及新地高層,被指涉及多項公職人員貪污罪行,最終由終審法院維持各人罪名和刑罰作為全案總結;除去被判無罪的郭炳聯及正在服刑的其他被告,一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結果的郭炳江,則要再度入獄。事實上,終審庭只考慮被定罪四人針對其中一項控罪的上訴申請,亦即郭炳江唯一被定罪的「控罪五」︰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控罪五」指,在二零零五年六月底就任政務司司長前,許仕仁先後在三日內收受八筆存入其名下銀行戶口的存款,合共八百五十萬元;款項由 D5 關雄生親自或指示存入,而關雄生則由一間在 D4 陳鉅源與家人名下的公司取得相關的款項,至於交錢給陳鉅源的人、亦即款項真正源頭,就是郭炳江。控罪亦進一步指,許仕仁在行使司長職權時,傾向優待 (favourably disposed of) 新地,作為收取這八百五十萬元的報酬。
 

韓國籍女子被指以簽證來港賣淫,本已承認一項「違反逗留條件」控罪,而涉嫌操控女子來港的被告亦一併被控「販運人口」罪。韓籍女子本意欲指示裁判法院當值律師認罪,但對於控方案情指「放蛇警員沒有與被告有性行為」的描述,女被告表示反對;經主任裁判官將案件押後一天後,女被告維持說法,指稱放蛇警員「食完」警方才採取行動,裁判官決定押後案件,進行「牛頓聆訊(Newton Inquiry)」。

簡言之,要請「牛頓」出來,是因為被告認罪,但不同意控方關於罪情的描述。既然不同意案情,為何要認罪?認了罪,但又不同意案情,又是甚麼玩法?這就先要解釋一下,法庭上所謂「認罪」的意思為何。

警方(或者執法部門)正式落案檢控後,發出一些檢控文件,除了包括出庭提堂的日期時間,一般需要有一張由案件主管發出的「控罪書(charge sheet)」,上面會分別寫明所控告罪行的陳述(statement of offence),亦會包括罪行詳情(particulars of offence)。例如某甲被指打傷了人,他手上的控罪書上就會指出,觸犯的條文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而罪行詳情應會是「某甲,你被控於2017年X月X日,在香港灣仔YYY道ZZZ商店門外,因襲擊另一人,即中國籍男子某乙,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廉署歲晚「大掃除」,就一宗懷疑包庇灣仔夜場的貪污案,一口氣拘捕警司、高級督察及警員各一。令人嘖嘖稱奇的是,就在收網拉人當日,「一哥」盧偉聰還在反覆強調,警員違反法紀只是「個別人員的行為」;廉署行動曝光前一刻,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更大放狠話,力斥有人放大警員犯法的情況「居心叵測,動機不良」,又指「聖人也難免有小錯」。殊不知不過半天,廉署就證實一網打盡這個牽連不同官階反黑警探的涉貪團伙。

傳媒另一關注焦點,在於觀乎被捕三人的背景、身份以至工作歷練,斷無可能將他們歸類成一些不堪利誘或因一時手緊而「誤墮貪網」的泛泛之輩。首先,三人全部曾經或正在精英雲集的「O記」任職。然後,各大電視台幾乎毫不費力,就輕易找到警司過往主持案件記者會時意氣風發之姿,印證其一直在警界平步青雲,更上層樓指日可待;就算是官階較低那位警員亦曾建奇功︰屯門「郭靖」被殺案,警方基於「夥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拘捕青年陳錦成並控以謀殺罪,青年被判罪成上訴失敗,甚至基於法律觀點力爭上訴至終審庭也功敗垂成,在庭上以「臥底」身份提供控方主要證據的,就是這位警員。

德國律師兼作家 Ferdinand von Schirach 曾經以第一人稱身份,分享一個他初出茅廬時的故事︰一名在慶典中擔任女侍應的十七歲女子,被八名穿著一式一樣管樂隊裝束打扮的隊員輪姦,另有一名自稱是管樂隊成員的人撥電話報警揭發事件;警檢當局及後將一共九名管樂隊隊員拘留送審,作家本人就是獲聘為其中一人辯護的律師。由於從警方到醫護的多番失誤,無論是循DNA抑或女子身體的方向,皆無法找出任何將個別人等聯繫到案件之上的物證;女子也不能從穿戴毫無分別的九個人當中,辨認出哪些是施暴者。換言之,站在法官面前的九個人,每一個人都有九分一機會是告密者,也有高達九分八機會,是犯下強姦罪的人渣。

在律師建議下,全部被告行使憲法保障的權利,保持緘默。初審的法庭裁定,檢方未能就任何一名被告提出足以立案的證據,九人全部釋放,撤銷羈押令。

公平審訊與保護弱勢證人的兩難

立法會選舉提名開始前不到兩天,選管會突然發出一份「確認書」,要求候選人確認自己明白擁護《基本法》,是「包括」擁護3條特定條文︰港中不可分離(第1條)、香港是直轄中央政府的特區(第12條),以及修改《基本法》不得抵觸國家對港基本方針政策(第159條第4款)。

選管會旨在篩走異見者 侵犯市民參選權

從《立法會條例》第40條關於候選人要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籠統規定,收窄至要求候選人「確認」自己知道擁護的是3條「大一統」條款;選管會的官方關注焦點,也從7月14日的「候選人是否明白」《基本法》大一統條款,去到5天後直言是針對「偏離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言論或提議。加上選舉主任毫不隱諱的向拒簽的新東候選人梁天琦發出電郵,限時要求他交代「事實上」是否仍然繼續主張和推動港獨;選舉主任並警告,如不回覆,將會逕行決定提名是否有效,而且其回覆亦將作為決定是否接納提名的依據。

有言在先︰筆者本身認識曾健超,亦曾旁聽本案部分審訊,因此既無意願、也無能力,就著曾健超一案提出甚麼獨立超然、不偏不倚的見解;筆者惟求文中觀點引述,皆有出處憑據,忠於事實,僅此而已。

2014年10月15日,警民在中區龍和道一帶戰鬥一夜,戰場從街道延伸至今天的特區法院。經過首回合的較量,曾健超以被告之身,被裁定用水潑向十一名警員襲警罪成,另外兩項阻差辦公同樣罪名成立,合共判監五星期。曾健超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從判罪、到量刑,主審裁判官羅德泉不止一次說,這件案件「有別於慣常」;實際上,單是一件裁判法院案件,也能夠做到在裁斷當天就將判詞上載到司法機構的網站,如此處理已經特別之至。撇除是否同意裁決不論,羅官這種較日常做法公開透明的安排,是值得肯定的。

控方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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