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社會及經濟權利的人權 包致金:毫無意義

19/12/2013 - 1:16am
Share

Number of views

2210

昨晨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於2003年將綜援申請資格由原來的居港一年變為七年屬違憲。長達68頁的判決書,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頒發主要判詞,及由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另頒發同意判詞。其中包致金的判詞申明,社會福利是憲法賦予香港居民的權利,更表示沒有社會及經濟權利的人權,對大多數人來說毫無意義。惟工新聞特地節錄包致金的判詞,報道判決所提出的法理依據。

社會福利是權利 法庭無可避免介入

包致金的判詞開宗明義指出,這是一宗有關社會福利的個案,政策事宜原應由政府部門處理。然而社會福利是香港憲法賦予市民的權利,法庭有責任確保憲法權利,包括憲制保障的社會及經濟權利。法庭履行此責之時,亦明白法庭並非進行資源再分配的合適機構。但假如立法(或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無法確保憲法賦予市民的基本生活所需,法庭不能拒絕介入(原判詞147段)。

包致金強調,本案並不是如部份人所認為的「香港居民和內地新移民之爭」,亦不是「窮人與富人」之爭,本案僅為獨立公正的法庭在權衡兩方論據後所判定的真正憲法立場。而法庭考慮本案,主要參考兩大原則: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市民有權享有社會福利(原判詞153 - 154段)。

判詞中引用《人權公約》和基本法第24及25條作為第一點的理據。第二點則來自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原判詞158段)。

作為一種非供款並設入息審查的制度,政府同意綜援的初衷是確保受助人得到基本生活所需。七年居港限制卻令一部份有需要的香港居民須依賴當局酌情處理,或透過慈善團體維生(原判詞148段),實際上等同剝奪非永久性居民申領綜援的權利,亦即受到有別於永久性居民的待遇,有違兩大原則。

福利政策倒退需有力理據 

包致金指出,將自1973年以來居港一年即可申領綜援的條件提升至住滿七年是倒退。根據基本法1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判詞指,因經濟不景而減慢改進社會福利可以理解,但實在難以想像有一次經濟衰退,嚴重得足以說明倒退有其必要(原判詞160段)。

包致金又引用聯合國社會、經濟及文化委員會於2005年的報告,指委員會極為關注香港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綜援,不足以確保受助人過體面的生活,亦未能覆蓋一些低收入人士,特別是長者。委員會關注新移民因七年限制而無法申請綜援的情況。他認為,報告內容一方面與本案有關,另一方面亦令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香港蒙羞(原判詞177 – 178段)。

判詞末段亦重申,減少綜援開支是合法的。然而透過將申請條件由住滿一年增至七年令新移民加重負擔,實際上拒絕非永久性居民享有憲法賦予可獲社會福利的權利,並不恰當(原判詞185段)。

尊嚴生活是人權 

包致金對「七年期限是否違憲」的討論到此為止。他進一步強調尊嚴生活是基本人權,引用《社會權利的法理學》(1999)一書,指現時世界各國逐漸認同,所有政府施政均須實現一些放諸四海皆準的核心價值,包括提供尊嚴生活的基本條件。他亦引用《人民的聲音——明日的憲法》(1997),指人權就是避免最弱勢者山窮水盡。甚至引用《人權與聯合國》(1984),指出沒有社會及經濟權利的人權,對大多數人來說毫無意義。(原判詞166 – 167段)。

判決不影響選舉權

雖然終審法院裁決無法直接影響政策,但已提供法理依據要求香港政府改變現行的「七年期限」(前提是不提交人大釋法或修改基本法)。另一方面,判詞引用基本法指社會福利是權利,否定政府和富商指責受助人「佔用社會資源」之說。有輿論指往後可能出現有關選舉權的同類訴訟,不過基本法26條列明,只有永久性居民才可享有相關權利。

終審法院判案書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90670&QS=%2B&TP=JU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