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法思苦】英版《監警有道》 黑警施暴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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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本港警民關係在「雨傘運動」後陷入冰點,特區警務首長亦已經換人,市民再次關注涉嫌襲擊示威者的「七警」到底何時開案送審;另一邊廂,英國倫敦Southwark地區刑事法庭,則剛剛將一名被控襲擊示威學生的警察定罪,判以入獄8個月。
事情要由2010年底說起。當時保守黨—自民黨聯合政府上台後不斷厲行緊縮,包括削減大專經費及提高學費上限,引發大規模學生抗議浪潮;及至教育改革措施付諸國會表決的12月9日,終於引爆倫敦市內警民大衝突,雙方互指對方要為暴力事件負責,查理斯王子伉儷坐駕更一度被示威者包圍敲打。警方亦用上包圍示威者在特定範圍及限制行動自由的所謂「熱水壺戰術(Kettling)」,而這次黑警施暴事件,就發生在國會廣場範圍的一隻「壺」內。
一名20歲學生William Horner嘗試爬越一道欄柵離開「壺」的範圍,包圍線上的一名警員Andrew Ott隨即手持盾牌追上去,用盾牌打掉了Horner一隻門牙。警方同日以「涉嫌恐嚇作刑事毀壞」為由拘捕Horner,但他事後並沒有因為事件而被落案檢控;另一方面,Horner即場要求向負責拍攝的警員展示自己口部的傷勢,並提出要求拍下Ott的號碼,Ott則向Horner表示︰「不是我打你的,是你自己滑在欄上。」
Horner正式展開投訴,由於事件嚴重程度屬於必須轉介至英國監警會的級別,監警會於2011年接手展開獨立調查,包括錄取涉事人士的口供,以及檢取所有現場影音證據,其中就有涉事警員身上所配戴錄音器材的收音記錄。監警會在2012年2月將全案證據移交予檢控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但檢控署指相關證據不足以成功檢控涉案的警員;檢控署及後覆檢證據,並於事發後3年授權監警會對警員發出檢控傳票,Ott連同另外兩名警員,先後於2014年經過提堂程序,案件於今年5月在刑事法庭由陪審團審訊。
控方將3名被告警員在事發當日的隨身錄音呈堂,陪審團不但聽到Ott如何在整日行動中不斷用粗言穢語表示「我就是他媽的要狠打他們」,又表示自己沒有穿著警員外套,所以「沒人知我的號碼」;Ott在事發後與同僚的對話就更加駭人聽聞,當他表明「我就是要逮著他」後,另一名警員Calvin Lindsay就隨即表示︰「我忘了告訴你,那廝跨過欄時口中就是說著『他媽的,我要毀了這幢樓』。」Ott回了一句︰「完美(Perfect)。」Lindsay與另一警員的記事簿中寫著,他們看見Horner跑向國會廣場一座教堂,亦曾說過要毀壞它。Ott除被控「襲擊導致身體傷害」罪名外,亦連同另外兩名警員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Ott自辯時指,他的威脅評估(threat assessment)認為當時Horner構成威脅,而他是手持著盾牌撞到Horner的上身,而沒有瞄著Horner的頭去砸,Horner的牙打掉了,是「不幸(unlucky)」。
陪審團經商議後,裁定Ott襲擊罪名成立,但三名警員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不成立。Ott辯護律師求情指,警員由於檢控而飽受壓力和抑鬱困擾,犯案是由於在「漫長、累人且可怕的一天……失去正常判斷」所致,亦將會因為這次案件而「失去他寶貴的事業」。
法官判刑時則指出,案件有十分重大的加刑因素(serious aggravating factor),就是被告身為警務人員卻濫用職權;而且案發地點空曠、昏暗,Horner已經被重重包圍,全然沒有動武的需要,所使用的暴力是「無端且無必要(gratuitous and unnecessary)」;法庭亦需要考慮Horner過去數年承受的壓力。法官經量刑後,判處Ott警員入獄8個月。
倫敦警方亦發表聲明,表示對有警員被判罪名成立「自然感到失望」,但認同警員的行為「遠低於公眾對警務人員的期望」,並表示會隨即展開針對三名警員的行為失當紀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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