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法思苦】老保安被判入獄︰法理情的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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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年過七旬仍任職保安員的伯伯,自2008年開始,就使用假身份證將年齡「報細數」,從而取得擔任保安員的資格並擔任工廈保安員,直至2013年嘗試續牌時被揭發檢控;老伯承認欺詐及虛假文書等7項控罪,求情時提出年老、疾病及犯法只是希望不領綜援自力更生等理由,但不被法官接納,各控罪被判入獄4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4個月。
對於年邁長者為保工作鋌而走險、終致鎯鐺入獄,不少讀者網友紛紛表示不解、同情甚至憤慨;筆者同樣為伯伯的遭遇而感惋惜,更深感我們有必要思考如何避免類似悲劇重演,但要做到這點,恐怕亦難免先要以較公允的角度,審視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原則,作為評價今次判決的標準。
伯伯7項控罪,其實大致上指涉同一案情,即他在5年期間透過使用偽造身份證而獲得保安工作,當中較核心的罪行,就是偽證這一部分。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7A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保管或者管有偽造身份證,循簡易程序(即經裁判法院定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元或監禁2年;至於無辯解而使用、保管或者管有他人的身份證,罰則亦與上述相同。
值得留意的是,在法例規定的刑罰之外,高等法院為了阻嚇非法入境及持偽證工作的罪行,曾經為相關罪行訂下量刑指引,下級法院除基於特殊的因素,可行使酌情減刑的權力外,一般都要跟隨該指引量刑,即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罪行,即使犯罪者本身並非非法入境者,量刑起點應為18個月,即使認罪也只能扣減三分之一至12個月;如果偽證是牽涉更嚴重案情,例如有實際行使證件,或者使被告得以非法留港,不認罪及認罪的量刑起點,更會分別調高至22個半月或者15個月。
換言之,以上訴案件訂立的量刑指引而言,牽涉偽造身份證的罪行,即使是本港居民也好,監禁幾乎不可避免,而行使證件更屬於加重罰則的因素;此外,絕大部分偽證案件的被告都有牽涉求職,所以在法院角度而言,為了「自力更生」而使用假身份證,恐怕連求情理由也說不上。
回到伯伯這件案件,即使我們對主審法官的言行有多大不滿,但不得不承認的是,就法律而言,擺在他面前的,根本就不包括入獄以外的選項;而他將量刑起點從指引下的認罪15個月大幅下調至4個月,也實在很難指責他完全沒有考慮過被告的年紀、健康,以及案件背景等因素。
無疑,對於這次叫人譁然的判決,批評者們的最大控訴,相信是集中在法律應否用以嚴懲一個一心只求用勞力換取生活所需的伯伯。但回到案情本身,筆者亦會嘗試帶出另一些觀察的角度︰伯伯行使偽證的事實,顯示他完全理解,自己當時的年齡(66歲)根本沒有合法地領取其工作類別保安牌的可能;他不是偶一為之的行使偽證,而是先後在不同僱主面前,一直用假證達5年之久,最終亦是在企圖繼續行使偽證時東窗事發。
筆者固然不會否定,我們同樣值得關注,何以社會就是要迫使一個明明已經超逾保安工作年齡上限的人,非得用上極端手法求得一職,而無法提供他們一個安穩的生計保障;筆者甚至會認為,當一個六、七十歲的伯伯,寧可用假證求職也不願接受福利安全網的協助,單是這點,已經足夠讓人不寒而慄。
但即使如此,筆者仍然覺得,法律不應容讓人們在重要的身份證上弄虛作假而不加阻嚇;而在設法改革社會制度保障長者權益的同時,伯伯因為個人理由而選擇違反攸關誠信問題的法律,他亦的確有必要承擔法律下的代價;筆者也相信,相對於案件的事實情況而言,這次的代價,並不算顯得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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