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孕婦屬違法 生育保障你要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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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工百科】人人都有老母生,之不過無良僱主卻會千方百計逃避法例規定要給予員工的生育保障。惟工新聞前日(3月8日)報導,一名懷孕文職員工疑遭僱主以陰招逼走。有見及此,我們為大家介紹《僱傭條例》當中有關「生育保障」的部分,讓各位打工仔多多提防。
10星期產假 五分四薪酬
《僱傭條例》規定,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連續4星期,每週工作18小時)為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及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
- 連續10星期的產假;
- 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分娩日為止的額外產假;
- 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項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主不讓懷孕僱員放有薪假,或不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非例外情況不得解僱孕婦
《僱傭條例》亦保障孕婦在懷孕期間不被解僱。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種情況下,僱主需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只有在以下情況下,僱主才可解僱懷孕僱員:
-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
-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除上述情況外,僱主解僱懷孕員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 解僱代通知金(如無訂明通知期,即為1個月工資);
- 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 10星期產假薪酬。
與此同時,法例規定僱主不得指派懷孕僱員進行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如僱員因這個原因被調離本身的工作而令收入有所改變,該僱員的產假薪酬,須以僱員在「調離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前12個月內賺取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礎。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避法律監管 陰招逼人走
事實上,香港的生育保障遜於「國際標準」,產假日數少於中國、南韓、新加坡,以及歐盟各國。然而無良僱主為了逃避《僱傭條例》賦予懷孕員工的生育保障,往往千方百計企圖解僱她們。然而相較《僱傭條例》其他部份,有關解僱孕婦的規定比較嚴格,無良僱主難以走法律罅,因此會轉而透過各種間接手段向懷孕員工施加壓力,令其自動辭職,從而喪失生育保障。想知老闆玩針對可以玩到幾盡?請看〈被換壞凳 嚇到離職 孕婦自白職場歧視〉一文報導。
如不幸遇上這些情況,請立即向勞工團體求助,徵詢意見。同時,家人的支持亦非常重要。記住,人人都有老母生。生育保障是懷孕員工應得的權益,不宜輕易放棄。
職場陷阱層出不窮,老闆刻薄不擇手段。打工仔如有疑問,切勿啞忍。惟工新聞歡迎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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