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工運縱橫】香港第一條勞工法:兒童工業僱傭條例

03/04/2014 - 12:05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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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政府憲報,規管某些行業僱用童工的條例內容
 

香港第一條勞工法是有關童工的法例,港英早在1921年開始注意童工問題,委任一個委員會研究。委員會報告指出,香港的童工年齡低至7、8歲,主要從事雜工工作,搬運磚塊或其他物料上太平山。在製造業方面,童工年齡介乎11至16歲,工時頗長,女童工主要從事香煙包裝和針織廠的工作;男童工亦有在玻璃廠,或在船廠清潔蒸汽鍋爐,從事高危工作。在工廠的童工以件計薪或日薪,童工的工資低於成人,部份男童受僱為工資微薄的學徒,由僱主提供免費食宿,父母讓兒童投身工作,主要是幫補家計。

童工管制與香港早期工業

港英因應委員會的建議,於1922年通過香港法例第二十二條《兒童工業僱傭條例》(Industrial Employment of Children Ordinance),是為香港第一條勞工法例,法例訂明童工的最低年齡是10歲,搬運重物的童工是12歲,從事危險工作的最低年齡是15歲;童工每日最多只能工作9小時時,期間不可連續工作5小時,每星期需要休假1天,禁止兒童在晚上7時後至凌晨7時工作。賦予華民政務司巡查工廠和工場的權力,法例適用於僱用10人以上的工廠、礦場、船廠、工地及樓宇、客運和貨運工具(注)。

從法例的適用範圍來看,可見當年香港工廠的規模和主要工業種類:曾是香港工業的重心的紡織業未具規模,而礦場則是石礦場,現已没有了。我們若到稍具歷史的廟宇和敎堂觀光,全都是以花崗石為主建造,這就石礦業工人留下的歷史遺跡,遠至廣州的石室敎堂,也是香港石材建成的。

1927年政府通過的《工廠(意外)條例》[1927年第3號],將製造煙花、玻璃和鍋爐芯片定為危險行業,兒童、女性和青年都不得在上述行業工作。

1929年又通過《女性、青年及兒童工業僱傭修訂條例》[1929年第24號],禁止女工和青年工(15至18歲)從事危險工作及夜間工作。1932年,政府貫徹1920年《國際勞工公約》的內容,通過《青年及兒童海上僱傭條例》[1932年第13號],禁止14歲以下兒童在船上工作。

三十年代政府為迎合國際勞工公約規定,童工法定年齡由10歲提升至16歲,女性和兒童夜間工作的禁制時限由晚上9時後收緊至晚上8時後。

1940年時政府收緊違反童工法例的罰則,即使東主並非不是真正的違例者,仍須與違例者一同受罰。違例者最高罰款是港幣250元,對條例不知情或不同意,將不接納為抗辯的理據。香港重光後,政府就1940年《工廠及工場條例》(香港法例第五十九章第五條)作出一些明顯的修訂,將罰款金額提高至1000元。

資本家需求先於人道與法治

據政府資料,1924年約有300名童工,針織廠童工的數目較其他工廠多,洋資工廠無發現聘用童工的個案。1928年童工的數目減至100人,政府紀錄指出,自1933年起大廠不再僱用16歲以下者;1937年註冊工廠並無僱用14歲以下的兒童工作。英國學者喬•英格蘭(Joe England)指出當紡織和煙草業面臨經濟困境,童工數目隨之減少,童工的減少不是基於人道,而是資本家對勞動力需求減少。

七八十年代時,勞工處於1979年處理了250個有關童工的個案,進行了30次工廠檢查,在25,066間工廠中,有童工44名。於1980年處理了149個童工個案,進行了31次工廠檢查,在7,565間工廠中,有28名童工。1982年統計數字顯示有童工292名。七八十年代在工廠工作的工人必定質疑些數字,事實上香港的所謂法治,只有立法却没有貫徹的執法,徒具虛名。

除此之外每年暑假,香港都有大量合法或非法童工出現,在工廠充當廉價勞工,賺取工資幫補家庭開支,或作自己的花費。近年更發生有暑假工從事危險工作,引致工傷意外,甚至死亡。

童工除出現在場外,還有在農業的童工、少年兵、雛妓以及兒童演員和歌手等。一些協助家人工作,如到家人開設的商店幫忙的兒童也算是童工,但這方面尚未引起有關當局的重視。

根據現行《僱傭條例》,「兒童」是指年齡未滿 15歲的人士。法例規定未滿13歲的兒童不得受僱在任何行業工作。13歲至未足15歲的兒童則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不過,若他們尚未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則須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及須受其他限制。

如年滿 15 歲但未滿 18 歲,根據《僱傭條例》便屬於「青年」。受香港法例第五十七B章《僱用青年(工業)規例》,享有既定的僱傭權益和保障。

現行有關童工的法例是《僱用兒童規例》,附屬於香港法例第五十七B章《僱傭條例》內,禁止兒童在工業經營內受僱,以及規管僱主在非工業機構僱用兒童,以免妨礙他們的學業。

新自由主義經濟學者佛利民(Milton Friedman)認為,禁止童工的法令剝奪了貧窮兒童求生存的機會,強制兒童去學校受教育而不允許工作,對兒童不一定是最好的選擇。但事實告訴我們,資本家在追逐利潤下,剝削工人的手法層出不窮,美其名是協助工人自食其力以求生存,實質上,若工人每天工作的工資能養妻活兒,哪裏會有童工提供給勞動市場。

1973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最低就業年齡公約》(第一三八號公約),規定就業者的最低年齡為15歲(特殊情況除外),最低年齡應不小於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國際勞工公約第一八二號》的通過鞏固了消除童工勞動的全球共識。2002年6月,第九十屆國際勞工大會決定將每年的6月12日定為「世界無童工日」。

注釋
何佩然著:《築景思城──香港建造業發史(1840-2010)》,香港,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2010;第246、258-259頁。香港記憶網站:《法規》

參考資料
香港記憶網站:《法規》
何佩然著:《築景思城──香港建造業發史(1840-2010)》,香港,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2010;香港公共圖書館藏有,可外借。
〔英〕喬•英格蘭(Joe England)、約翰•里爾(John Rear)合著,劉進文、唐振彬譯:《香港的勞資關係與法律》(Industrial Relations and Law in Hong Kong),上海,上海翻譯出版公司出版社,1984。香港公共圖書館藏有,不外借。
 

(分題為編輯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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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寶龍,筆名「龍少爺」,中五畢業,八十年代開始業餘研究中國工運史,現因病退休全身投入,以香港資料為主研究香港工運史和二十年代國際工運史。若有興趣進一步研討交流,歡迎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