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歧視普遍 性小眾斥僱傭條例漏洞多

10/03/2014 - 7:17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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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工新聞】性小眾打工仔為保飯碗有幾辛酸?香港性小眾平權聯盟昨日公佈歧視狀況調查,有48%的同性戀者與68%跨性別人士曾受歧視對待,在僱傭場所遭歧視的跨性別人士更接近半數。聯盟同時就《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發表民間方案,斥現時《僱傭條例》定義偏狹,無法顧及打工仔在求職和聘任過程的權利,建議藉反歧視條例管制包括僱傭範疇在內的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並將家務工作納入保障。

49%跨性別人士受僱傭歧視

由約二十個同志、跨性別、基督宗教、性工作和大專學生組織組成的香港性小眾平權聯盟,去年11月以問卷調查訪問444位同性戀者和72位跨性別人士,發現受訪者普遍曾於僱傭、教育、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處置或管理處所、會社及體育活動、政府和法定團體的行為任何一方面遭受歧視,受害的同性戀者為48%,跨性別人士為68%。跨性別人士在僱傭範疇遭受的打壓尤為嚴重,竟達49%。

香港性小眾在職場遭受歧視的情況時有所聞,今年1月即有傳媒報導基督教私校「基督教國際學校」涉嫌制訂「聖經倫理和品格標準」要求教師簽署,威脅開除同性戀者。跨性別人士在工作環境亦缺乏保障,即使選擇接受變性手術清晰界定自己性別,2009年一名由男變女的滙豐銀行高層Mimi Wong依然難逃僱主打壓,變性後突遭無理降低工作表現評級,而且男女廁所皆禁用,最終辭職收場。聯盟調查又發現只有4%受歧視被訪者曾嘗試投訴,缺乏處理歧視的渠道。

明光社反立法 聯盟揭僱傭條例無用

聯盟對《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提出民間方案,處理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及設施提供、處所及其他方面對性小眾的歧視。長年反對立法的明光社主張只須於現時《僱傭條例》第IVA部 保障職工會不受歧視的條文中加入「性傾向」,將性小眾與工會會員等同,毋須另立反歧視法。聯盟的建議書直斥《僱傭條例》定義偏狹,未能對應求職、聘任、晉升、評核以至處罰各方面的歧視,要求受僱時期須多於4星期或每星期不少於18小時的「連續性合約」亦不利保障散工,要求另立反歧視法,禁止僱主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為由拒絕聘用求職者,給予同一職位的僱員較差待遇,以至要求該僱員辭職。

根據目前《僱傭條例》,若性小眾的權利與工會會員等同,即使僱主犯法強行解僱,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亦不超過10萬元,阻嚇力成疑。懷疑繞過法例的例子亦屢見不鮮,去年葵涌貨櫃碼頭罷工結束後不足一個月,三位曾參與罷工的工人突遭公司另覓「玩電話」、「無戴安全帽」等理由解僱。

倡保障家務工作 外傭平等受惠

聯盟亦建議條例考慮保障家務勞動,若僱主在招聘時限定只聘用特定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人士,必須證明該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屬於工作性質需要,而且符合職業要求的合理目的。

本港現時有逾30萬位外籍家庭傭工,假如政府拒絕將他們納入保障,將是繼2011年《最低工資條例》落實後又一條排斥外傭打工權利保障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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